4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北、江西、重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以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的实际数据为准)。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对于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新能源发电机组不能参与同一集团集中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
经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集中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集中报价群组IP等信息,允许集中报价群组各发电企业在指定报价场所进行集中报价;未履行申请程序或申请未获批的发电企业不得在同一报价场所进行集中报价。




